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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研辅导:刑法保险诈骗罪案例解析

2006-08-08 15:25:08 来源:考研教育网

      近两年法硕刑法案例题内容趋于庞杂,一道题考察的知识点非常多,难度也接近司法考试。我们对此要予以重视,但完全不必慌张,因为只要认真分析这些题目,我们就会发现它们都是由一个个简单知识点垒堆而成。 本期专题就从05年真题入手,结合近年相关题目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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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刑法真题

      0.甲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乙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甲找中学生丙(男,15岁),给丙5千元报酬,请丙将停在甲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丙问为什么,甲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丙说没问题,十天以内解决。丙拿钱带上同学丁(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丁问丙哪来许多钱,丙告以实情,并请丁帮忙,丁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丙家,准备点火用。

      此间,甲担心轿车离自己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丙放弃烧车,并让丙将5千元钱退回。丙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丁就在当晚行动。丁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汇合。晚上,丙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丁因害怕未去。丙久等丁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丙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丙见火越烧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由于丙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邻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檐,未造成其他后果。

      事后,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乙核定险损事故。乙明知甲虚报保险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甲20万元保险金。

      案发后,乙在审讯期间主动交待:在三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已有。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丙各构成何罪或何罪的共犯(只需指明甲、乙、丙分别就哪一事实成立何罪或何罪之共犯,不必说明理由)。

      (2)丁的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并简要说明理由。

      (3)根据本案给出的事实,指出哪些被告人具有何种法定量刑情节。

解析:

      这是一道内容十分庞杂的案例题,仅案情叙述部分就有六百多字,而且情节跌宕起伏,涉及许多法律问题。我们先理清思路:

      1、甲谎报车价投保,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构成保险诈骗罪。这是保险诈骗罪客观方面所列的5种行为方式之一。

      2、甲教唆丙去放火烧自己的车,是否构成放火罪?从案情介绍可见,甲预见到了放火烧车可能危及自己和邻居,并且火实际上也十分大,还把临近的房屋烤糊了。这都暗示考生该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构成放火罪。

      3、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仍为甲办理了保险并最后出具了虚假的保险事故评估证明,使得公司损失20万元,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乙在审讯期间主动交待曾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己有的事实,构成贪污罪。

      对于乙的情况,有人可能不太理解:乙前后两个罪行相似,都是保险诈骗行为,但为什么所犯的罪名却不相同?

      解释如下:由于乙是国有保险公司职员,所以他自己虚构事故并骗领赔款、据为己有的行为损害了国有财产,乙实际上是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了公共财物,故构成贪污罪;而乙与甲的共同犯罪行为,由于乙并没有受益,虽然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但没有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所以不构成贪污罪,而是与甲共同构成保险诈骗罪。

      由此可知,如果乙受益了就有可能构成贪污罪。此时因为乙是特殊主体,甲所犯保险诈骗罪则随之转化为贪污罪。

我们再看一下与此内容相关的2004年刑法真题:

某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故意指使他人虚报保险事故,并由自己亲自理赔骗取保险金20万元与他人私分。张某构成()。

A.保险诈骗罪B.虚假理赔罪

C.贪污罪D.职务侵占罪

此题中,张某与他人私分了20万元,从中受益而构成了贪污罪。

4、丙放火烧车行为,由2可知是放火罪。丙15岁,已经可以构成该罪了。放火罪是法律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8种罪之一。该8种罪名应熟记。

5、丁的行为应为犯罪既遂。丁提供了汽油,虽然最后没有参加放火,但是他没有有效阻止犯罪行为的进行,没有拿回自己提供的汽油,致使车被烧毁并危及了公共安全,故犯罪既遂。从中还可见,丁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可认定为从犯。

这一内容在当年第五版的指南中并没有明确写出,而是06年考试分析中列出来了,这也要求我们要高度重视考试分析,那里边可能会有一些没有包括在指南中的知识点。

6、至于丙丁是未成年、甲教唆未成年犯罪、丁是从犯、乙自首等问题都比较简单明确,故不赘述。需要提醒的就是考生要保证文中的各个情节要仔细分析,不能遗漏。

由以上分析可见,除第3、5点有难度外,其他几点都是指南中的基本知识。我们只要熟读指南和分析,做题时冷静细心的分析,不要遗漏犯罪的情节就可以拿到大部分分数。

[答案要点]

(1)①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唆使丙放火烧车,构成放火罪共犯;②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而为其办理保险、出具虚假保险事故评估证明,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虚假理赔5万元据为已有,构成贪污罪;③丙:放火烧车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共犯。

(2)丁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实行犯丙放火已造成具体危险,构成放火罪危险犯既遂。丁虽然未直接参与犯罪实行,但未能有效撤回已提供的帮助,不能单独成立中止,所以随丙放火罪既遂而既遂。

(3)①丙、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②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放火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③乙主动交代不同种罪行(贪污),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从重处罚。

下面再看两道相关的真题。

2006年真题

10、甲在生产作业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供电线路短路,引起火灾,烧毁厂房,致3名工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千万元。甲的行为构成

A失火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C重大责任事故罪D失火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解析:

我们可以比较容易的排除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该行为还造成了厂房的损失;也不是失火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是一个行为造成的两个结果,符合想象竞合犯。最大难点在于甲的行为是构成失火罪还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两罪区别:(1)发生场合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失火罪不限;(2)犯罪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特殊主体,失火罪是一般主体。从本案可见存在法条竞合问题,甲的一个行为可以同时构成两罪。两罪相比较可见,重大责任事故罪较为特殊,它是特殊主体在特殊场合所为,故依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选择重大责任事故罪。

14、保险受益人甲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乙,造成乙死亡,骗取了20万元保险金。对甲应当

A.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B.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C.以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D.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

解析:

本题中甲的行为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五个行为方式: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骗取保险金。而且法律明文规定,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人等行为方式造成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等结果,骗取保险金的,按数罪并罚处罚。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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