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营销专业资格考试(PEMT)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营销专业资格考试(PEMT)是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推出的营销专业资格考试。其宗旨在于使更多的营销专业人员通过系统的营销专业知识的学习和考核,切实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此项工作的开展将对促进生产、搞活流通、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二条 考试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推出及颁发证书,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发文设立的全国营销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办公室下设承办机构负责宣传、组织工作; 第三条 考试办公室职责 1、制定项目标准,项目管理规程; 2、拟定相关文件,制定培训、考试规范并向全国发放; 3、利用各项资源,进行项目宣传、推广; 4、对承办机构进行认证管理; 5、建立考试专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指导与评价,以及进行培训工作的拓展和支持系统的构建; 6、组织考试命题工作,并逐步建立考试题库; 7、证书申请的最终确认和发放; 8、建立营销专业人才库,对发放证书进行登记管理; 9、建立证书查询机制,并做推广; 10、按照本规程及相关规定,对承办机构上报的培训、考试机构进行审核和确定资格; 11、按照本规程及相关规定对承办机构进行审核、评估,对成绩突出的培训、考试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12、根据承办机构反映情况,做好阶段性工作总结,并结合专家委员会及时进行项目改进。
第二章 承办机构登记与管理
第四条 承办机构职责 1、根据本规程及有关规定对PEMT项目进行推广及组织实施; 2、根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本地区培训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报考试办公室备案; 3、对所认证培训机构的宣传、招生及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根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本地区考试机构进行认证登记; 5、根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统筹安排本省、市考试工作; 6、按统一标准制作考生准考证,并及时发放; 7、根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监考人员进行培训; 8、根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组织本地区的试卷评阅工作; 9、在规定时间内将成绩报送考试办公室; 10、负责将证书按时发放到各培训机构; 11、年终做本年度工作总结以文字形式上报考试办公室。 第五条 申请报批承办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教育培训机构; 2、具备一定条件进行全省的考试组织工作; 3、有专门机构及专职负责人员进行PEMT的组织工作; 4、有三年以上的组织培训及考试工作经验; 5、能执行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培训考试; 6、能及时按要求上交考试办公室,所须的各项费用。 第六条 认证登记程序 1、向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全国营销专业资格考试培训(考试)机构申报审批表》; 2、按要求提交本机构许可证、法人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备考试办公室进行机构确认及备案; 3、上报本年度招生计划; 4、交纳一年管理费用6000元; 5、经过考试办公室考查核准后,发文审批。 第七条 省、市级承办机构经认证评估对有如下情况之一的PEMT承办机构注销其认证登记,被注销的承办机构两年内不再认证登记: 1、申报审批过程中有虚假情况的; 2、经批准后长时间不能开展工作的; 3、长时间开展工作不利,年度招生培训学员在1000人以下的; 4、在招生宣传工作中有虚假欺骗行为的; 5、不能按照考试的各项规定进行组织工作的; 6、有违反国家及当地有关管理部门规定行为的; 7、未按要求交纳管理费用的。
第三章 培训机构的登记与管理
第八条 培训机构职责 1、认真领会各项文件、规定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备; 2、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招生和招生宣传; 3、接受学员报名,并认真审核及上报有关的报名材料; 4、按教材及大纲要求认真组织培训,培训学时不能低于大纲要求; 5、做好学员考前准备工作,分发本机构学员准考证; 6、根据要求预备监考老师,并于考前1周将名单报承办机构; 7、按照本规程及有关规定,根据承办机构安排组织本机构学员参加考试; 8、及时公布学员成绩; 9、及时分发本机构学员的PEMT证书; 10、做好每期善后工作,对未通过的学员及时通知下期补考; 11、填报考试办公室及推广机构要求的各项报表材料,及时向承办机构上交相关费用; 12、年末认真进行本期工作总结,并书面上报。 第九条 申报培训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教育培训机构; 2、有专职的培训教师以及管理人员; 3、具备培训场地及所需培训用设备; 4、能执行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培训工作; 第十条 认证登记程序: 1、向承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全国营销专业资格考试培训(考试)机构申报审批表》; 2、按要求提交本机构许可证、法人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供承办机构确认及上报; 3、交纳一年管理费用2000元; 4、经承办机构考察、验收合格后进行审批; 5、承办机构报考试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对培训机构的管理: 1、承办机构应不定期到培训机构进行抽查,检查培训机构是否按规定完成培训要求,以及软硬件设施是否可正常使用; 2、培训机构年终要做本年度工作及经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承办机构; 3、承办机构对培训机构进行年审,并主要对培训质量、招生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填写《报名培训机构审核评估表》将结果报考试办公室备案; 4、对评估不合格的培训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培训机构认证登记,被取消机构两年内不得再申报登记;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认证凳记,被注消的机构两年内不再认证登记: 1、申报审批过程中有虚假情况者; 2、批准后长期不能进行培训工作者; 3、长期开展工作不利,年度招生学员在200人以下者; 4、不能按照教材及大纲要求进行培训者; 5、有违反国家及当地有关管理部门规定行为者; 6、未按要求及时交纳管理费用者。
第四章 考试点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三条 考试点一般由承办机构在条件较好的培训机构中选择设立并报考试办公室备案,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完成承办机构交于的考试任务; 2、根据相关规定做好考前准备工作,如准备考场,张贴座号、考场号。做好考试宣传工作,校门口要悬挂统一格式的条副,校内要有明显的考场指示标志以及考生守则、考场纪律、违纪处罚等; 3、接受承办机构检查; 4、及时上交试卷及材料。 第十四条 考试点的设立条件: 1、经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批准建立的教育培训机构; 2、拥有项目考试所要求的软硬件设备; 3、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4、能执行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培训考试。 第十五条 考点工作结束要做工作总结,并呈报承办机构,对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点,以及考场纪律混乱的考点,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其设点资格;
第五章 考试办法
第十六条 省市应分地区由承办机构集中统一安排考试地点,全国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试卷; 第十七条 具体考试组织方法参见《全国营销专业资格考试考试管理办法》;
第六章 试卷评阅、成绩公布
第十八条 试卷一般由承办机构负责组织评阅,考试办公室派人监督及规范纪律,但考生人数过少的情况下(200人以下)试卷寄送考试办公室,由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评阅,并须交纳一定评审费用; 第十九条 承办机构成立阅卷领导小组,由负责人任组长,评卷人员由营销专业专家、教授组成; 第二十条 评卷应做到认真、严谨,出现问题应多人讨论解决,如遇不能解决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阅卷小组内设复查人员,所有已评试卷经复查后方可登录成绩; 第二十二条 成绩确认无误后由承办机构上报考试办公室,并向考生公布;
第七章 证书颁发及使用
第二十三条 考生成绩合格后由中国商业联合会颁发相应证书,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四条 获得此项证书表明持证人达到了相应专业等级的技能水平,是单位招收、录用相应专业人员,个人就业上岗的重要凭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推广机构年度招生人数达到500人以上的,返还本年度所交管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年度招生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返还本年度所交管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全国营销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2004年3月6日起开始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