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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
(一)《准考证》是考生参加考试必备的有效证件,《准考证》如遗失、破损,必须及时到当地考试机构申请补办。
(二)准考证号在首次报名时确定,并由报名点在考生报名时按全区统一规定的十二位数字编排。
(三)《准考证》中的考生序号不分专业依次排列。
(四)《考试通知单》由各盟市在考前印发给考生,《考试通知单》印有考试课程、考试时间、考点、考场和座位号。
六、收费标准
报名费、考务费、《准考证》、《毕业证》、毕业生照片扫描费等有关费用的收取按自治区发改委批准的标准执行。
七、考试
(一)2007年上半年考试为二天,时间是4月21日至4月22日。
(二)每天考试的课程及考试时间在《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上予以公布,请考生注意查阅。
(三)考试一般集中在市政府、盟公署所在地进行,因特殊情况和自学考试面向农村、牧区延伸试点盟市,经自治区自考办批准,考场可设在旗、县政府所在地。
(四)考生按《考试通知单》到指定的考点和考场参加考试,考生进入考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三证缺一不得入场。
(五)汉语言文学专业开考的课程必须用汉文答卷,蒙古语言文学专业开考的课程(汉语文除外)必须用蒙文答卷。外语专业开考的课程,专业课必须用相应文字答卷。其他专业开考的课程,考生可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中申请一种试卷,申请蒙文试卷的考生(仅限于有蒙文教材的课程)必须用蒙文答卷,申请汉文试卷的考生必须用汉文答卷。一门课程只能用一种文字答在同一试卷上。
考生必须认真填涂考试课程的语种,填涂和校对不认真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
(六)主客观卷分卷考试的课程,客观题按照《内蒙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客观题答题卡》答题。
(七)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次考试后发给考生成绩通知单,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八)凡有实践性环节考核的专业,待专业笔试课程全部合格后,可申请进行实践性环节的考核。
(九)考试成绩由各盟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通知考生本人。
(十)考生必须遵守《考生守则》和考场纪律。若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考试有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将依照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视其情节予以相应的处理。
八、毕业
考生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副署),国家承认其学历。在申请办理毕业证书时,须认真填写《毕业生档案》表一式两份。
九、其他
(一)考生所填一式两份的《毕业生档案》表一份由自治区自考办存档,另一份由考生交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存档,无工作单位者由本人将《毕业生档案》表和《毕业证书》一起妥善保存,《毕业证书》及《毕业生档案》表遗失一律不予补办。
(二)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学士学位的申报应首先和主考院校联系,由主考院校负责统一协调、办理。
(三)英语专业的专科“口语”课程的考试和英语专业的本科“口译与听力”的考试每年安排一次,一般情况下安排在当年6月中旬进行。2007年的报名时间为6月1日、2日。6月3日考试。考试地点:东部区考点设在通辽市;西部区考点设在呼和浩特市,具体报名地点另行通知。
(四)委托开考专业考生的报名事宜,由委托部门与盟市自考办协商确定,从有利于服务考生,方便考生报名,有利于助学辅导,有利于自考事业的目的出发,确定报名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