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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籍管理工作细则

2007-05-06 18:13:05 来源:未知

各市自学考试委员会、有关主考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自学考试的考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文件精神,特制定了《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部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省自学考试的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安全、规范的原则。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籍档案管理,考生资格审核,考生基本信息管理,考生奖惩记录管理,成绩管理(考试、免考、实践环节考核或毕业论文成绩等),转考,毕业生审定,学历证书颁发及电子注册,非学历证书的颁发,学士学位推荐,我省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查询认证管理及毕业证书、考籍材料的翻译审核等。

第二条 省级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考办)、市级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级考办)应当设立考籍管理部门,配备与考试规模相适应的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相对稳定的专职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要加强信息采集点建设,有计划地对负责具体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强化考生信息采集及确认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所采集的信息准确无误。

第三条 考籍档案是考生基本情况、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和考试期间表现的原始记录,是办理考生转考、免考手续、颁发相关证书的主要依据。

一、我省考籍档案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由省级考办负责建立并管理。电子档案数据以省级考办数据库为准,电子档案的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手续。电子档案的存放应实行异地备份,保证安全。

二、考生电子考籍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准考证号、考生的自然信息(图像信息、姓名、生日等)、考试信息、转考免考信息、课程合格成绩信息、奖惩记录、毕业信息等。

三、非考籍管理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查询或调用考籍档案。因工作需要确需调用时,须经市级考办或省级考办领导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查阅。

第四条 考生自然信息的采集及确认

一、考生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以下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及有关材料亲自前往信息采集点采集信息,不得委托他人代办。考生本人要对所采集的信息进行确认并签字(详见《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考生的自然信息经确认签字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允许私自对其修改。

二、对由于特殊原因须更改考生自然信息的,考生须持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IC卡准考证等,到所在市级考办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考办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姓名或生日只能变更一次。

第五条 考试成绩的登分工作由省级考办统一组织、实施,于每年的五月中旬、十一月中旬进行(详见附件一:《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登分实施细则》)。

一、市级考办根据省级考办下发的成绩库打印《成绩册》或《成绩通知单》。《成绩册》一式二份,市、县(区)级考办各保留一份存档。

二、考生可在每年的五月底、十一月底到市级考办或信息采集点查询成绩,也可通过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的网站查询(网站地址为:http://www.hebeea.edu.cn)。

三、考生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市级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四、对在登分期间未能及时发现的问题试卷,由市级考办负责整理、汇总、初审并按要求上报省级考办。

1、上报的材料主要包括:书面申请、包含问题试卷的整袋试卷以及错发的《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合格证书》(简称为《课程合格证书》)等。

2、上报时间:本年度上半年考试的问题试卷于九月下旬上报;本年度下半年考试的问题试卷于次年的三月下旬上报,逾期不予受理。涉及本次毕业的问题试卷,可于毕业生审定期间上报。

3、省级考办会同有关主考院校对问题试卷进行复核及处理。

第六条 实践环节考核或毕业论文成绩,按照我省自学考试的相关规定,由有关主考学校负责登统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级考办。对无法确定归属的实践环节考核或毕业论文成绩将被取消,对违反有关规定,提前取得毕业论文成绩的不予承认。

第七条 省级考办在成绩登分期间统一打印《课程合格证书》(含考试合格成绩、实践环节考核或毕业论文合格成绩、免考成绩等),考生可在每年的六月上旬、十二月上旬到市级考办或信息采集点领取《课程合格证书》。

《课程合格证书》是考生合格成绩的主要凭证,是考生办理省际间转考、省内合并电子考籍档案、申请毕业登记时的有效证明,考生应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第八条 考生电子考籍档案以准考证号为序,按课程进行管理。考生到省内异地参加自学考试、跨考其他专业、停考专业转到其他专业或某专业取得毕业证书后继续参加其他专业的考试等,均不需要办理新的IC卡准考证,以防止一生多证的现象发生。

拥有多个准考证号的考生,必须将所持有的全部准考证号(含使用多个准考证号报考不同专业的)在规定时间内合并到一个信息完整、准确的电子考籍档案(即准考证号)中,否则将影响如期毕业。

一、考生于每年的三月一日至十日或九月一日至十日,携带所有欲合并的IC卡准考证及与之相对应的一张《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到信息采集点申请合并电子考籍档案,逾期不予受理。

二、考生要认真填写并核对《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并档案申请表》,并将相应的《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按要求贴于申请表的指定位置。考生确认签字后连同不再使用的IC卡准考证一并上交。

三、省级考办于每年的三月下旬或九月下旬,对市级考办上报的考生申请表进行审批,有以下问题之一的不予受理:

1、无《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

2、多个电子考籍档案中姓名不一致或生日相差三十一天以上。

3、欲并入的电子考籍档案中考生的自然信息不完整。

4、欲并入的电子考籍档案中无合格成绩。

5、原电子考籍档案已用于毕业。

四、由于不同专业考试计划中的课程之间不存在自动替代关系,所以合并后的课程在并入专业中可能无效。

第九条 我省在籍考生需转移到外省继续参加自学考试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IC卡准考证及《课程合格证书》,直接到省级考办办理转出手续并注销考籍。

考籍档案转出时,必须加盖密封章和骑缝章,并以“机要”形式传递,同时要保留转出考籍档案的存根备查。

第十条 外省转入的自学考试考生,待取得我省一门或一门以上成绩合格课程后,持我省IC卡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外省省级考办的介绍信、外省《课程合格证书》及相关材料,直接到省级考办办理转入手续。

一、转入时只办理在我省取得考籍前的成绩合格课程。

二、所转入的成绩合格课程按我省现行专业考试计划进行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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