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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考研备考笔记4

2007-08-08 16:11:08 来源:未知

刑事诉讼法笔记(四)

  b.  法院可以为以下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指P33)

(二)   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   具有外国国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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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   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5.辩护人的变更:

a.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

b.  被告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可以同意。

c.  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允许,重新开庭后,如果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新的辩护人或指定律师,合议庭应视情况分别处理:

(一)   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不能再委托辩护人,法院也不再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辩。

(二)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不予准许。(P186T26)

d.  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延期审理。

6.诉讼代理人的刑事代理:(比较辩护人的委托)(P186T27,考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A.比较概念:

a.  诉讼代理人的资格与辩护人相同。

b.  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区别。(P182T13)(与民诉比较)

B.委托时间和委托解除:

a.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这一规定,对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应当限定为在“开庭审判前”。

c.  委托人有权改变委托内容或者解除代理权,代理人也可以依法拒绝代理,从而导致代理权限的变更或解除。

C.检察院、法院的通知义务:

a.  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  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7.诉讼参加人。(P183T14)

 

五.刑事证据(P188T30、31,搞清楚这两个题目就足够了)(P200T80[3])

1.证据的种类:(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2.证据的分类和区别:(1)物证与书证[P188T32](2)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3)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4)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5)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P188T33]

3.证据的原则:

a.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b.  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c.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d.  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指P41、 P44)

4.证人:

a.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b.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但聋、哑人陈述看到的情形、盲人陈述听到的情形可以作为证据。

5.  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对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如确与本案有关的,应当决定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

6.  举证责任:(P184T21[2]、P187T28、2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

7.  勘验笔录的作用:(P188T34)

 

六.强制措施

1.拘传:

a.  拘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b.  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

c.  应当在12小时内讯问完毕,并不得以连续方式拘传变相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

A.比较:


条件
执行机关
方式
遵守的规定
后果
期限

取保候审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1.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P189T35)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2. 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不得超过12个月

监视居住
通常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不能交纳保证金、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情形的时适用。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会见聘请的律师除外。

3. 传讯时候及时到案。

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不得超过6个月

注意:

1.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2.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3. 公安、司法机关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重复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4.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刑事诉讼法笔记(六)e.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f.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D.逮捕必须遵守的规定:(与拘留比较)

a.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b.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P184T21[3],到底是谁通知,法条没说)

c.  法院、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d.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

e.  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院。

5.补充说明:

A.强制措施比较:(P190T38,注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的区别)


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
期限

拘传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
12小时

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
12个月

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
6个月

拘留
公安机关、检察院
公安机关
24小时 14 (P191T45) —37日

逮捕
检察院、法院
公安机关
24小时

 


B.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C.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处理:(P190T39)

a.  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b.  通缉在案的。

c.  越狱逃跑的。

d.  正在被追捕的。

D.超期羁押的处理:

a.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b.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E.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应当对被告人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

 

七.附带民事诉讼

1.受案范围:

a.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典)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释)

b.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c.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请求人:

a.  被害人。

b.  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c.  无限的法定代理人。

d.  检察院: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的,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P191T42、43、44)

a.  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b.  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c.  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d.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e.  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f.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和方式:

a.  期间: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b.  方式:

(一)   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起,已经公安机关、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

(二)   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进行调解,已经调解并已支付的,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也可以受理。但对于被害人无法证明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

5.审理:

a.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庭审中分阶段进行,先刑事后民事。

b.  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

6.调解:

a.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b.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c.  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d.  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7.执行:

a.  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b.  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c.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受理。

d.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8.收费: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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