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笔记(五)B.取保候审中的保证人和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a.保证人的资格:(P189T36)
(一) 与本案无牵连。
(二)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b. 保证人的责任:(P189T80)
(一)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上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三) 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c. 保证金的规定:
(一)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保证金仅限于人民币现金,向银行交纳。
(二) 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d. 保证人的救济措施:保证人被罚款或被取保候审人被没收保证金后,可以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均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e. 其他规定:
(一) 对同一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P189T80)
(二)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法院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三) 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3.拘留:
A.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a.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b.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c.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d.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e.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f.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g.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B.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以下两种案件,有权决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a.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b.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C.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签发。
D.拘留后的处理:
a.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指P52)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b.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比较:
适用对象 权力机关 法律性质 期限
刑事拘留 现行犯及重大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不具有惩罚性 最长14日,流窜、多次、结伙的为37日
行政拘留 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 公安机关 具有惩罚性 最长15日
司法拘留 民诉中妨害诉讼行为的人 法院 具有惩罚性 最长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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